青山县的深秋,银杏叶打着旋儿落在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的台阶上。渠成顺戴着老花镜,在《民法典》第 1102 条旁写下批注:“从男性收养女性到无配偶者收养异性,一字之变,尽显法律平等与严谨。” 泛黄的原《收养法》复印件上,“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” 的表述被红笔重重圈起。
“主任!福利院的李姐来了,带着个哭哭啼啼的姑娘!” 张彩娇抱着一摞文件冲进办公室,马尾辫上还沾着飘落的银杏叶。
调解室里,穿米色风衣的苏晴正搂着一个约莫十岁的男孩,男孩的校服上还沾着泪痕。福利院的李主任满脸愁容:“苏晴想收养宇,可按规定……”
“规定?” 苏晴红着眼眶打断,“我有稳定工作,有独立住房,从宇进福利院我就常去看他,现在年龄差不够 40 岁就不能收养?这不是歧视单身女性吗!”
周万发递上热茶,轻声安抚:“姑娘别急,先具体情况。”
原来,苏晴是一名学教师,三年前在福利院做义工时认识了父母双亡的宇。这些年,她陪着宇度过无数个周末,辅导功课、带他看电影,早已把他当作自己的孩子。如今宇即将升入初中,苏晴希望能正式收养他,却在办理手续时因年龄差问题受阻 —— 她今年 32 岁,与宇年龄相差 22 岁,不符合《民法典》第 1102 条的规定。
“以前《收养法》只限制男性收养女性,现在连单身女性收养男孩都要卡年龄,这合理吗?” 苏晴哽咽着,“我是真心想给宇一个家啊!”
戴世龙翻开政策汇编,缓缓道:“这条法律的修改,正是为了消除性别偏见,保障收养关系的安全性。不管男女,收养异性子女时设置年龄差,是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伦理风险和侵害隐患。”
周万全推了推眼镜,补充道:“法律的平等不是刻板的相同对待,而是根据实际情况,为每个人提供同等的保护。你看,无配偶男性收养女孩,也必须满足 40 周岁的年龄差。”
方梅举起录音笔,记录下这场关键对话:“其实这条法律的变化,折射出社会对收养关系更全面的考量。以往只关注男性收养女性的风险,现在将所有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情况都纳入规范,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前瞻性。”
张彩娇迅速调出相关案例投影到大屏幕:“上个月邻市就有个案例,一名 45 岁的单身女性想收养 12 岁男孩,同样因年龄差不足被驳回。法院判决时明确指出,《民法典》第 1102 条的规定是刚性要求,任何人都不能例外。”
苏晴的肩膀渐渐垮了下去,宇突然挣脱她的怀抱,站到调解员面前:“叔叔阿姨,苏老师对我比亲妈妈还好!能不能让我跟她走?我不想再换寄养家庭了……” 孩子的声音带着哭腔,让在场的人无不动容。
渠成顺蹲下身,握住宇的手:“孩子,法律设这条红线,是为了保护你,也是保护苏老师。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们不能继续在一起。” 他转向苏晴,“你可以先申请成为宇的长期寄养家长,等年龄符合条件,再办理收养手续。这段时间,我们中心也会持续关注,确保宇的权益得到保障。”
在中心成员的协调下,福利院同意让苏晴成为宇的寄养家长。每个周末,宇依然能在苏晴温暖的家中度过,跟着她学画画、做手工,笑声不断。
方梅的报道《年龄红线背后的爱与法:一场特殊收养纠纷的启示》登上了晨报头条,详细解读了《民法典》第 1102 条的修改意义。文中写道:“法律的温度,不仅在于守护公正,更在于引导人们以正确的方式去爱。那条 40 周岁的年龄红线,看似冰冷,实则是为了编织一张更安全、更温暖的保护网。”
半年后,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的 “法治故事墙” 上,贴上了苏晴和宇的合照。照片里,宇举着 “三好学生” 的奖状,依偎在苏晴身旁,笑容灿烂。旁边的展板上,《民法典》第 1102 条的条文旁,用彩色粉笔写着一行字:“法律守护的,是阳光下每一份纯粹的爱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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